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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务适用的意见

2019-09-24|王洪强荐于陈旭创 法言杂谈

问题一: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

答:【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旭创说法】:实务操作经验,根据上述规定,出借人应承担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那么在一般的民事诉讼领域,借贷纠纷中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以支持其请求:

1.原告与被告的身份证明;

2.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

3.转款记录(银行转款记录、微信、支付宝等转账记录);

4.必要时的录音、聊天催款记录;

5.还款凭证等

如有其他法律关系可另行增加相应证据,如抵押、保证等。

  问题二:出借人提供的借条等凭证没有记载借款人的,能否起诉?

答:【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旭创说法】:上述规定充分体现出我国施行已久的立案登记制度,进行实体审查的任务在于法院审判阶段,因此在立案阶段不进行实体审查,只要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条件的,便可以登记立案,我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起诉应当符合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只要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只有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究竟如何,得等到审判完毕后再定。

问题三:民间借贷案件在哪个法院起诉?

答:【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旭创说法】:关于“合同履行地”的法律适用问题笔者随后会专篇讲述,单就本部分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有以下几个法院享有管辖权: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2.可以约定适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3.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问题四:民间借贷存在保证人的,出借人如何列明被告?

 答:【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旭创说法】:民间借贷中,保证人为出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人民法院一般会尊重出借人的选择,也就是说出借人向谁主张,法院便会以谁为被告审理该案,但是规定中使用的术语是“可以”,在法律中,“可以”的意思具备两重性,取决于法院对于案件的态度,但是笔者认为,法院在此应当具有“释明”的义务,也就是告知原告具有选择权,但如果原告坚持本意,那就按照上文规定进行处理。

保证人为出借人提供一般保证的原理与上文同似,参照阅读即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一般保证中,出借人仅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必须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因为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关于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适用笔者后文将专篇陈述)。

  问题五:民间借贷涉嫌刑事案件(如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的处理?

答:【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旭创说法】:由上文规定来看,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一旦涉嫌刑事犯罪的,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民间借贷案件不再审理,但是第二款中规定,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笔者建议,做好民间借贷案件的前期法律咨询工作,一旦涉嫌刑事犯罪的,建议慎重考虑民事起诉,此时应当牢牢抓住借款人的财产,不到万不得已慎重选择诉讼解决。

关联:【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关联:【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关联:【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问题六:怎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借款人应当如何规避?

答:【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旭创说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规定第十四条的第四项、第五项与合同法五十二条中的第四项、第五项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不难看出,规定十四条的前三项均包含“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从而判断他们之间可能存在恶意串通侵害其他利益,从而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合同的无效导致的法律后果在之前的公众号文章中也谈到,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题七: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借款效力如何?

答:【规定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旭创说法】:该条款明确规定企业内筹的效力认定,明确了用途为用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如不违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那么合同有效。

  问题八:民间借贷涉嫌犯罪的,借款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答:【规定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旭创说法】:判断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依据有两个,一个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个便是规定第十四条。从上述规定的具体情形最终判定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而并非简单的依据涉嫌犯罪为由认定合同无效,由此笔者联想到去年西安中院审理改判的一起关于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适用的是“诚实信用”原则,西安中院认为:开发公司在已受领全部购房款时,自身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情形下,非但不积极履行应尽的交付房屋的合同义务,面对房地产市场出现价格大幅上涨,反而主张合同无效的做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开发公司签约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虽然违反了有关“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规定,但是并不必然导致其签订购房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涉嫌犯罪并不必然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未取得预售证明并不必要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此种观点,值得法律人细细推敲。